2022-03-10
02022~03~02 阅读 506
近日,生态环境部向媒体通报各地2021年1-12月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与《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执行情况。
2021年1-12月,全国共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13.28万份,罚没款数额总计116.87亿元,案件平均罚款金额8.8万元。2021年1-12月,全国五类案件总数为15454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数量为199件,罚款金额为18580.62万元;适用查封、扣押案件数量为8897件;适用限产、停产案件数量为1093件;移送拘留案件数量为3397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为1868件。实际自环境保护法修订发布以来,环保形势趋严。不仅有自上而下持续数轮的环保督查,而且各地方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各类案件、行为重拳出击。压缩机生产与用户企业,作为重要的工业活动参与者,也受到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受到处罚。
1.四川南方气体压缩机公司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1】JY021号
被处罚者∶四川南方气体压缩机公司
地址∶四川省简阳市简城打石坳(生产厂区地址∶四川省简阳市新市街道)
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机床润滑维护和零部件清洗过程有废矿物油产生,现场见你(单位)废油桶与杂物混合堆放,存放废油桶的房间未设置房门,地面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简环监检2021042874401);《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简环检勘字〔2021〕JY0428792001号);《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简环调询字【2021】JY0705744003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响资料)证据》(1份);《现场取证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回头看现场检查记录》(简环回看字【2021】070601号);《现场取证材料》(情况说明)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1】JY0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依法提出听证,在听证会上述称∶1、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公司成立29年多来,从未收到过行政处罚,此次属"首违";3、对违法行为没有主观过错,并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4、公司是民政福利企业,安置10名残疾人,员工"4050"就业困难人员占比100%,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请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1〕J0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1】JY021号)及其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等为证。
依你公司申请于2021年9月14日组织公开听证,经对你公司提出的听证意见及相关证据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 本案于4月28日进行现场检查,7月6日执法人员开展回头看执法检查时,你(单位)危废暂存间仍未完全整改完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圆整)。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后略)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10月9日
2.韶关市曲江宏创钢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1〕10号韶关市曲江宏创钢管有限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对你公司排放超标噪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25万吨高频直缝焊管、17.5万吨热浸锌钢管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年产25万吨高频直缝焊管车间内噪声较大、厂区南侧厂门密闭不严、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闲置、西侧空压机未采取降噪措施。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当日对你公司厂界噪声情况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厂界南面夜间噪声57.1分贝、厂界西面夜间噪声63.1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夜间执行标准55分贝)2.1分贝和8.1分贝。经查,你公司实施了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厂界噪声超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和《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综)字(2021)第021号】、【(曲)环境监测(噪)字(2021)第09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021年9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18号】。
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1〕10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四、(二))∶"裁量标准∶3.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3分贝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罚款。"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现场监测噪声未超标。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后略)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1月16日
3.蚌埠市联合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蚌埠市联合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怀环罚字【2021】9号
蚌埠市联合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安徽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诉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治理设施有明显破损,涉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12日以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21】9 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2月5日,我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参加了听证。经我局党组研究决定,对于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无证据佐证,故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力十力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后略)
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2月26日
联系人:销售部张经理1391706869
联系人:服务部张工15800489552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芦蔡北路1659号
邮箱:air@sh-kenm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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